第A06版:警方周刊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自6月30日起施行

“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明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6月30日起施行。

  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解释(二)》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解释(二)》还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避免被侵权人一方重复受偿。(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