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新职伤)在全国多地开展,惠及了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践中,有保险公司却以受伤骑手已享受新职伤待遇为由拒绝赔付人身意外险。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2024年1月,外卖骑手曹某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确认曹某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曹某因此获得了4万余元社保基金赔付。
曹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曹某在每天第一次接单时支付。该保险的起保时间为曹某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凌晨1时30分,保额为6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残,可按伤残等级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此次曹某受伤在保险期内,且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于是,曹某起诉至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曹某已获得新职伤赔付,而保险合同赔付遵循填平原则而非重复赔偿,因此拒绝赔付。
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抗辩所依据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进一步指出,新职伤赔偿系新就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而案涉合同系商业保险合同,两者并不冲突,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此种情况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非费用补偿性质的保险,而是定额型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害填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某伤残赔偿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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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就业形态
就业人员基本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互联网营销师等,涉及餐饮、快递、物流、卫生、教育等诸多行业。因部分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性质尚存争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期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为此,国家发布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旨在解决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权益。
该办法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探索试行的新型保障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新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价值取向、功能等方面并不相同,且互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的,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有权同时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晚报记者 王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