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天下

误将生乌粉当黑胡椒加入饺子馅

3人食后中毒1人死亡

  推拿店店主邓某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技师贺某调馅时,误将生乌粉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随后,邓某邀请其师傅医师陈某一同食用饺子,三人食用后均发生乌头碱中毒,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邓某家属将贺某、陈某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经审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某、陈某共计赔偿邓某家属3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医生介绍,乌头碱毒性非常大,口服0.2毫克的纯乌头碱即可中毒,口服3至5毫克即可致死。

  贺某调馅包饺子时,将与鸡精等调味料放在一处的生乌粉舀取4勺放在饺子馅料里,共包约200个饺子。之后,邓某和陈某到达推拿馆,贺某煮了约90个饺子供3人食用,3人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

  邓某向贺某询问饺子调料情况,经贺某指认后确认系乌头碱中毒。随后,在陈某的建议下,3人熬制姜汤喝下。之后,因推拿店有顾客上门,邓某为该客人按摩近45分钟。3人中毒症状持续加重,当日18时15分,邓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将中毒的3人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邓某在医院急诊科死亡。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分述如下:死者邓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及具备医学背景的从业者,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导致误用;在确认自己乌头碱中毒后,未及时采取专业救治措施,轻信姜汤可解毒,错失救治时机,在中毒期间仍为顾客按摩,加快了毒性扩散,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死者邓某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确定由其承担70%的责任。

  贺某作为推拿店技师,在调馅过程中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将生乌粉误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导致中毒事件发生,其操作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确认由其承担20%的责任。

  陈某作为专业医师,其虽未参与包饺子调馅过程,但在知晓乌头碱中毒后,未建议及时就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确定其承担10%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某、陈某共计赔偿邓某家属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