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这件事过去一年了,你们还能帮我们把钱全额追回来。”近日,惠山某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最新一笔返还资金后,向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致谢。陷入僵局近一年的案件,之所以取得新进展,背后是一场跨越千里、持续4个多月的跨省协作。事情要从一个“天降大单”说起……
被骗资金流入另一被害人账户?
阿朵(化名)是惠山某企业的外贸负责人。去年1月,她在拓展公司海外业务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大客户”。洽谈业务期间,对方先后编造要与该公司“签订大额订单”“有高回报投资项目”等理由,诱骗阿朵向其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9万余元,其中既有公司资金,也有阿朵个人垫付的资金。
去年3月,阿朵意识到被骗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行动,紧急为阿朵及其公司追回经济损失46万余元,尚有13万余元未追回。
去年11月,惠山区检察院在对涉企案件开展常态化摸排期间,了解到上述情况,就未追回的资金展开调查核实,结果发现,这笔资金并未被境外“大客户”卷走,而是进入了另外一名被害人的账户。
原来,在“大客户”诱骗阿朵“上钩”时,千里之外的某地,当地居民小金(化名)已落入电诈陷阱,并先后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29万余元。两地发生的两起诈骗案,收款账户为同一个。
幸运的是,去年1月20日,小金在汇出最后一笔钱款后,很快发觉被骗,立即报警。当地警方随即对收款账户采取紧急止付措施,此时收款账户余额为70多万元。随后,当地警方通过司法划扣将该账户中的29万余元返还给了小金。
而阿朵去年3月报警时,该账户余额已不足以覆盖阿朵及其公司的全部损失,因此,尚有13万余元未追回。
检方跨省协作为企业全额挽损
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对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的返还,并不是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而是有明文规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中规定: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本案中,当地警方在资金返还时有无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为查明情况,惠山区检察院在惠山警方的协助下,对阿朵及其公司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对被冻结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梳理。
经查,去年1月份,该案被冻结账户中有小金等人的多笔资金转账,截至阿朵汇款前,绝大多数资金已被取现转移,账户余额仅40多元。外省警方对该账户采取紧急止付措施时,账户余额为70多万元,其中有59万余元系阿朵汇款,其余才是小金等受害人的汇款。但外省警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对资金进行返还,也未发出相关公告。
惠山区检察院向外地检察机关制发异地协作函,随函附具资金流向分析、法律适用依据及监督意见,商请该院依法对当地公安机关涉案资金返还行为开展监督,督促其按照规定返还阿朵及其公司共计13万余元。
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属地检方的监督提示函后,积极改正。然而,相关工作的推进却并不顺利——起初,小金并不愿意退还已收到的返还资金,被告知相关规定后,态度虽有所变化,可仍以没钱等理由不予配合。
惠山区检察院综合相关信息分析认为,小金之所以不配合,很大原因是一次性退还大额资金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为此,检察官想到了分期返还的方案。随后,两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就该方案与小金、阿朵及其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并最终达成一致:小金先退还阿朵及其公司5万元,余款按月分期退还。(刘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