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某培训中心悄然变更经营者,不久后闭店,引发了一场涉及近14万元的退费纠纷。近日,锡山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由原经营者返还22名家长预付款余额共计12.81万余元。
自2018年登记注册以来,由王某某经营的某家艺术培训中心,一度因生意不错、老师尽责而受到家长信赖。然而,从2024年初开始,培训中心经营状况急转直下,出现了拖欠工资、频繁更换老师等问题。部分警觉的家长开始要求退费,却遭到了王某某的一再阻拦。
2024年3月20日,王某某将培训中心转让给了杨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名称也随之改变。然而,培训中心仅向家长通告了“更名”事宜,对经营权已转让的核心事实却绝口不提。
三个月后,培训中心因经营不善彻底闭店,大量预付款未能退还。当家长们再次寻找王某某时,他已不再出面。此时,大家才惊悉机构早已“易主”,并在王某某与杨某的转让协议中发现了一条约定:“剩余课程消耗、退费全部由杨某承担。”
“这种私下转让怎么能算数?”“谁收的钱我们就找谁要!”“必须连原老板一起告!”愤怒的家长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22名家长将培训中心(个体工商户)及前后两任经营者王某某、杨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近14万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经营者王某某是否应对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责任;二是报名合同中约定的“课程有效期”等条款是否有效。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指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对外仅公示了“更名通知”,刻意隐瞒了经营者变更的事实,也未就权利义务转让及相应法律后果明确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应视为未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因此,王某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对家长们不产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作为预付款的原始收取方,仍需承担返还其经营期间所收预付款的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指出,消费合同通常由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本案报名合同中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回已缴之学费”及“课程有效期”等规定,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核心权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结合受让人杨某提供的课时表格等第一手资料,对家长们提供的计算合理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预付款余额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经营者王某某返还22名家长预付款余额共计12.81万余元。
(王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