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业主有隐患的热水器被物业拆除引发赔偿纠纷

物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在哪?

  为了消除高空坠物隐患,物业拆除了业主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料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赔偿纠纷。物业认为拆除是为了公共安全,业主则认为个人财物不应被擅自处置。物业发现安全隐患后,究竟能否直接拆除业主的个人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近日,滨湖区河埒街道溪北新村发生的一起物业纠纷,引出了小区日常管理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物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在哪?

  几个月前,一场台风来临前夕,溪北新村物业工作人员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居民老李(化姓)安装在楼顶的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固定不牢,遇到大风天气存在高空坠落风险。物业随即张贴公告,提醒业主及时加固,但老李简单处理,未达到安全要求。眼看台风临近,为避免发生高空坠物事故,物业最终将热水器拆除。

  隐患排除了,老李却不认可物业的做法。他认为,热水器购买时花了2400元,虽然已经使用多年,但物业未经本人同意就将其拆除,应当按照原价赔偿。物业则认为,拆除是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非无故处置业主财物,属于特殊情形下的紧急避险行为,况且热水器已经使用多年,不能按照购买价格全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河埒司法所介入后,联合社区调委会了解事情经过,分别听取双方诉求,并围绕拆除行为是否合理、财产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开展调解。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现楼顶设施存在坠落风险,物业不能放任不管,但采取何种措施,还应考虑危险的紧迫程度。一般情况下,应先联系业主,督促其自行整改;确需紧急排险的,也应选择必要、合理的处置方式,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换句话说,物业有排除隐患的责任,但不能仅凭张贴公告,就认定后续拆除行为合理。

  至于赔偿,也不能简单按照物品原价计算。热水器已经使用多年,其实际价值与购买价格存在差异。是否需要赔偿、赔偿多少,需结合拆除的具体情况、各方责任以及实际损失综合判断。

  厘清这些问题后,调解人员一方面向老李解释赔偿金额的认定依据,另一方面也提醒物业,即使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涉及业主个人财物时,仍应做好告知、沟通和规范处置工作。经过多轮协调,老李不再坚持按照2400元原价赔偿,物业也调整了补偿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物业管理中,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滨湖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楼顶设施松动、外墙物品存在坠落风险、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问题,往往同时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物业发现隐患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留存记录;确需紧急处置的,应根据实际风险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业主也不能因设施属于个人财物,就忽视自身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从小区管理来说,及时排除隐患固然重要,物业如何依法、妥善地处理隐患,同样值得重视。(记者 陈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