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电动自行车违规载客引事故

乘坐人“图方便”也需自担风险

  本报讯 一次庆祝成年的欢快出行,却因一个常见的“违规之举”变成一场事故,不仅带来身体伤痛,还在后续赔偿中引发了关于“无责方”是否也要担责的法律争议。近日,一起由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成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审结,法院的判决给所有“图方便”的骑乘者敲响了警钟。

  为庆祝18周岁成人礼,小陈与小倪相约出行聚餐。小倪提出让小陈乘坐其新购入的电动自行车前往餐厅,小陈欣然同意。途中,小倪不慎与张某违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小陈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倪与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陈不负事故责任。

  这次事故导致小陈右胫骨骨折,产生了医疗费等诸多损失,小陈与小倪、张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无奈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倪、张某与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仅允许搭载16周岁以下人员,事故发生时小陈已超过16周岁,属于违规搭乘。交警部门虽未认定小陈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鉴于搭乘行为客观上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和制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故搭乘人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超出货车交强险部分由小陈自负10%,其余部分考虑到小倪系非机动车一方,由小倪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

  法官提醒,由于电动自行车较轻,设计之初并非用于多人乘坐,搭载16周岁以上人员往往会影响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和制动,增加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在此类事故中,乘坐人虽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过错,但其乘坐行为违反相关管理条例,若事故给违规乘坐人造成损失,乘坐人需要对自身损失自负一定的过错。(王佳)